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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画名家理事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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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画名家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书画名家理事会章程是由全国各省美术学院、美术专业团体、书画学院和著名书画家联合发起成立的专业艺术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成立是中华美术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美术界大联合格局的形成,顺应了国际美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联合全国美术机构和著名美术家及热心支持美术事业的有识之士,对我国美术史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使之成为全国所有美术家和美术爱好者的“中国书画家之名家”,进而推进我国美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加强国内外艺术交流,增进美术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优秀美术作品进入国际市场。 第五条 团结世界华人美术人才,传承悠久的中华文化,发展中华艺术事业,弘扬中华先进文化,为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现代化、国际化人才服务,为美术创作和学术研究提供一个高端交流平台。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组织美术研究,开展国内外美术界互访交流、观摩考察、教学培训、作品展赛、作品收藏。参加社会各类公益慈善事业等活动。 第八条 编辑美术年鉴,评选优秀美术家和优秀美术作品。出版会刊,推举优秀美术家和优秀美术作品,促进国内外交流。 第九条 兴建“中国书画名家艺术宫”,收藏优秀作品。对每年评审出来的优秀美术家给予高规格奖励,使这一活动成为我国美术界的一大盛事和一大品牌。 第十条 开展对本会会员及美术人才的培训,创办美术院校,挖掘和培养美术人才,积极宣传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传统艺术,为创造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理事会员
第十二条 中国书画名家理事会由个人会员和理事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凡具有一定造诣的美术家、美术爱好者,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一定的艺术创作水平,承认与遵守本会章程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并履行有关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和理事会员。 1、海外各国美术界组织的会员,国内各省、市、自治区级以上的美术界组织的会员,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美术界组织的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成为本会理事会员。 2、其他会员或美术爱好者入会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员艺术委员会评审后方可批准入会。 3、加入本会的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员艺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由会秘书处备案,并颁发《会员证》和《理事证书》。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和理事会员资格期限为五年,自颁发《理事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和理事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赛展、艺术交流活动;对于签约会 员本会将负责进行全面包装、策划和作品推介。 4、有在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上刊登作品或文章的权利。 5、有拍卖或捐献自己的作品或收藏品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会秘书处备案。对长期不参加组 织活动,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者,劝其退会。对既不履行本会章程,又不愿退会 者,由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和理事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作权益和形象。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书报(刊)编撰工作,促进艺术交流。 4、树立精品意识,将美术当作一项事业,求索不止,以突出的业绩为本会争得荣誉。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每年为本会无偿提供原创的作品和艺术论著。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各分会按会员比例选派会员代表参加。大会期间审议大会提出的各项议案报告,表决通过理事和常务理事的任免,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并选出新一届常务理事会。每届理事会员大会设理事会长一名,副理事会长若干名。会员代表大会为非常设机构,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大会赋予的各项权力和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 1、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经理事会决定,可吸纳社会名人为名誉理事。理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2、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决定理事会各项重大事宜。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商议决定理事会的重大议题。 3、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过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各省和各地区以本区域为单位成立分会,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与总会相同。分会享有高度 的自主权,除总会规定的有关事项应严格执行外,其余均可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会设荣誉主席、名誉主席、资深荣誉顾问和荣誉顾问。其成员为本会特邀的世界各国的知名人士、热衷和喜爱美术事业的政要、著名企业家和资深艺术家等。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和理事。 第二十一条 会务委员会主席团 会务委员会主席团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等组成。会务委员会主席团是日常管理的决策机构。会务委员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主持,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工作计划和本会发展规划,讨论重要工作安排,审议项目策划和运作,审议重大人事变动,审议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 1、秘书处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各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2、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如:制定规划、方案策划、活动安排、人事聘任、会务安排和协调各部委工作等。 3、秘书处下设会员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会员管理和分会管理。 第二十三条 艺术委员会 1、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 2、艺术委员会下设艺术评审部和艺术培训部,其成员由著名美术家、美术评论家及美术教育家等组成,其主要任务是:理论研讨,书画家作品的鉴定,对参赛作品的评定,对书画家资职认证和对艺术作品价位评定,组织学术交流和对人员的培训等。 第二十三条 会员部 1、会员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 2、会员部负责会员管理运作,组织各种形式的笔会,作品交易和跨区合作等。 第二十四条 宣传工作部 1、宣传工作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 2、宣传工作部负责本会的宣传报导工作。办好本会主办的报刊,管理和完善“中国书画名家理事会网站”,做好报刊的发行和各种宣传工作,对优秀会员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五条 建立分会 根据条件,在海外各国,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逐步建立“中国书画名家理事会”分会。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稳步推进,扩大规模。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 1、本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谋求发展的运行机制。 2、财务部设部长一名,负责本会资金管理。应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格经费管理制度,使财务管理合法、高效运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析权属于“中国书画名家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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