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网理事会章程-中国书画名家艺术收藏网 书画鉴定评估/书画收藏证/名家润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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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画名家艺术收藏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为中国书画名家艺术收藏网理事会。 第二条中国书画名家艺术收藏网理事会由书画家、收藏家、企业家和书画艺术鉴藏家以及书画艺术鉴赏爱好者联合组成,坚持“双百”方针和“两为”方向,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振兴书画文化艺术,促进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宗旨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书画家和书画艺术鉴藏家以及书画艺术鉴赏爱好者,通过各种形式的书画艺术的鉴赏交流活动,把理事会办成具有时代特色的艺术殿堂,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加强国内外艺术交流,为书画艺术人士提高鉴赏水平和能力,为促进书画艺术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服务平台,让世界进一步了解中国文化,为全面打造中华书画艺术文化,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书画名家艺术收藏网理事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书画家和书画艺术鉴藏家以及书画艺术鉴赏爱好者搭建宣传、推介服务平台; (二)开展书画、艺术品的鉴赏、交流及学术研讨工作; (三)进行书画艺术鉴赏的人才培训工作; (四)举办书画艺术家作品展览提高鉴赏水平; (五)组织理事参与国内外书画艺术鉴赏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为各层次书画家、鉴藏家提供宣传推介,特别是中青年书画家鉴藏家; (七)开办书画鉴赏交流网页; (八)编辑出版书画艺术鉴赏作品和提高鉴赏能力的杂志; (九)弘扬中华书画优秀传统和风格。
第三章理事 第七条 会员分为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 第十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理事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证。
第十三条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四)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港、澳、台地区及国内外文化艺术界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担任学会的顾问;所聘请的顾问及名誉会长为本学会的最高荣誉获得者。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理事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理事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理事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理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理事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理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理事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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